21.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之核發,俟得到建照,建築物完工欲啟用時,再向同一機關申請使用執照之核發,此時,主管機關在審查是否合乎申請使用執照之要件時,不得復以當初並未合乎建築執照之申請規定拒絕,此即行政處分的何種效力?
(A)跨程序拘束力
(B)構成要件效力
(C)執行力
(D)確認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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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564), C(92), D(368), E(0) #1523280
統計: A(338), B(564), C(92), D(368), E(0) #1523280
詳解 (共 10 筆)
#2480899
確認效力vs構成要件效力
由於教科書文謅謅真的太難了,還是用例子來解吧~
簡單來說,確認效力是指只要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皆有一定的效力,其他機關或法院裁決時,都要尊重這個行政處分的效力。
例如:監理機關(H1)發證照(VA)給甲,警察(H2)臨檢你不可以說你證照無效罰你無照駕駛。
而構成要件效力也是同樣要其他機關尊重先前的行政處分,只是這個處分是後機關作另一個行政處分的要件。
例如:另如乙申請健保免收。社會局(H1)認定他有低收入戶的身分資格(VA1)。後乙向健保局(H2)申請減免,健保局要給予他一個免繳健保費(VA2),其中要審查是否有低收入戶之資格,為核准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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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971
跨程序拘束力:行政處分對於同一行政機關再作成後續相關處分時,有其拘束效力,此即跨程序拘束力。
例如: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之核發,俟得到建照,建築物完工欲啟用之時,再向同一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之核發,此時,主管機關在審查是否合乎申請使用執照之要件時,不得復以當初並未合乎建築執照之申請規定拒絕,此即行政處分的跨程序拘束力。
應為「跨程序」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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