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信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某一支於國內募集之投信基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投信最近期公司淨值之多少比率?
(A)5%
(B)10%
(C)20%
(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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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3), B(601), C(279), D(149), E(0) #2906491
統計: A(1073), B(601), C(279), D(149), E(0) #2906491
詳解 (共 3 筆)
#63341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3號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第二款及第三款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以下簡稱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持有每一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亦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如該基金有多種股份類別,則依該基金全球基金規模為準)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2743號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第二款及第三款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以下簡稱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持有每一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亦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如該基金有多種股份類別,則依該基金全球基金規模為準)前一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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