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B)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C)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D)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提報院會,議決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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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360), C(165), D(584), E(1) #210860

詳解 (共 10 筆)

#227106

B選項是對的喔!

第60條第二項的條件是15人以上連署,題目說如果有30人連署理當更符合程序之規定!

不要做題目做昏頭不符合數字就覺得是錯的喔!

 

D選項錯在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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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07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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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05
其實不用想那麼難法規命令之廢止,由原發佈...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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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35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通知原訂頒機關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廢止,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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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09
依照現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BD 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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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287
A. 正確 參照中標法第7條
B.錯誤 參照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 第二項 為15人
C.正確 參照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第一項
D.錯誤 參照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 第三項 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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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589
(B)正確。因法條15人以上為下限,選項30人符合法條15人以上,所以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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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659
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A)各機...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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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931
名  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類別立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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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03

回樓上
你的法條是96年修正的是舊法耶,現行的法條是99年修正的喔,法條從全國法規資料庫貼過來比較準確
第60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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