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因終止營業而申請之登記為
(A)歇業登記
(B)停業登記
(C)撤銷登記
(D)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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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264), C(68), D(48), E(0) #181291

詳解 (共 2 筆)

#287618

停業登記: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7條,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歇業登記:根據商業登記法第18條,表中必須清算資產、處分損益、分配盈餘給股東。

 

解散登記:消滅公司的法人身分。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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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763

商業登記法

第 17 條(停業登記)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歇業登記)

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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