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A)因欠稅而遭限制出境
(B)行政檢查時扣留相關文件
(C)菸害防制法所規定之戒菸教育
(D)會計師因違法遭受懲戒處分
統計: A(1200), B(610), C(4044), D(531), E(0) #1482037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回樓上10F,(B)行政檢查時「扣留」相關文件=>沒入(行政罰)or保全證據之前的「程序行為」,非為行政罰法§1~2規定之行政罰。
行政罰法§36(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程序行為)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物之扣留→程序行為)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扣留非行政罰→僅當證據→程序行為)
(B)扣留文件係防止證據滅失之保全性質單純不利處分,非行政罰
(C)對過去在公共場所吸菸之違法行為所作成裁罰性處分(接受戒菸教育講座)
(D)具特定身分之懲戒罰
(一)摘自釋字第 295 號解釋理由書: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
(二)行政制裁之種類:行政刑罰、行政秩序罰、懲戒罰、行政執行罰。
(三)懲戒罰指公務員或從事專門值夜之執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因為違背職務上義務之行為,所受之制裁。與為一般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設之行政罰,無論在處罰對象、目的及程序上均有所區別。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菸害防制法所規定之戒菸教育->行政罰(警告性: 輔導教育)
因欠稅而遭限制出境->一般不利處分(保全性質)
行政檢查時扣留相關文件->程序行為
會計師因違法遭受懲戒處分->懲戒罰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