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係關於下列何種基本原則之規
定?
(A)法律優位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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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3021), C(160), D(245), E(0) #1893775
統計: A(722), B(3021), C(160), D(245), E(0) #1893775
詳解 (共 3 筆)
#3317951
依法行政原則
消極之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原則,指的就是法律位階的觀念。憲法之效力優於法律,法律之效力優於命令。
積極之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原則,意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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