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租稅構成要件不包含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
(B)課稅事實有無之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C)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不適用租稅法律主義
(D)主管機關就租稅法規所為之闡釋,不受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之限制
統計: A(635), B(2708), C(1084), D(1069), E(0) #1458289
詳解 (共 10 筆)
(B)課稅事實有無之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課稅事實有無之認定 --> 你事實上,符合法律上明文規定的課稅條件嗎?
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 法官說了算。(法官負責事實認定)
租稅法律主義: 法律寫什麼,稅就收什麼。
-----
釋字第 21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76年7月17日
解釋爭點
財政部就抵押債權人利息所得認定方法之函釋違憲?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217號解釋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有關證據證明力如何,乃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範圍。
大法官釋字第597號解釋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B)釋字裡已有提到,是屬於事實認定問題
(A)租稅構成要件
| 內容明確性 | 標的明確性 | 目的明確性 | 範圍明確性 |
| 納稅預測可能性 | 納稅計算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