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公益團體,認為 A 工廠長年違法傾倒廢棄物,致使周遭農地受到污染,遂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以書面向當地主管機關乙請求依法行使公權力。若乙未在法定期間內採取任何作為,而甲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公益訴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仍應視其具體主張而提起特定訴訟類型
(B)甲必須證明自身權益亦遭受損害,始得提起本案訴訟
(C)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前,一律須經訴願程序
(D)此種訴訟屬於備位性質,必須限於無法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始得提起
統計: A(984), B(187), C(164), D(276), E(0) #3705372
詳解 (共 7 筆)
人民為維護公益 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廢棄物清理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先以書面敘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法令之「具體內容」告知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職務行為時,得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命其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乃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特別規定之公益訴訟。而其訴訟類型之選擇,應與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所申請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相互對應,亦即視其所申請主管機關應為具體措施之法律性質究屬行政處分(例如限期清除處理、命令停工、停業或歇業、撤銷操作許可證等)或事實行為(例如實施檢查或鑑定、代為清除處理之措施或進入公私場所採樣或檢測等),而分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始符合系爭規定要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須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法令之「具體內容」的立法本意。至於若原告所提課予義務之訴為有理由時,而主管機關就該具體職務行為涉及其行政裁量決定者,則屬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款所定判決方式之另一問題。從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如已以書面敘明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所定命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具體內容,並告知主管機關,且主管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 60 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自得直接訴請行政法院判命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作成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 第 11 條
前二條訴訟(公益訴訟、選舉罷免)依其性質,準用撤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關之規定。
公益訴訟只是准許「無權利受損之人」提起訴訟的門票,但進場後要玩哪種遊戲(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給付訴訟),仍須看原告具體要求行政機關「做什麼」或「撤銷什麼」來決定,最終還是會搭配其他訴訟類型(如經常搭配行政訴訟法§5課予義務訴訟)
有人可以回答D錯在哪裡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