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何種效力是行政處分存在效力的護身符,具有此效力的行政處分代表有一定程度的不得廢棄性?
(A)實質存續力
(B)構成要件效力
(C)確認效力
(D)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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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3), B(349), C(148), D(81), E(0) #1523281
統計: A(1273), B(349), C(148), D(81), E(0) #1523281
詳解 (共 8 筆)
#6311298
實質存續力是指行政處分一旦作出後,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容易輕易撤銷或變更,且在法律上具有強制性,意味著處分在某些情況下不容易被廢棄或撤銷。這是一種保護行政處分穩定性和長期有效性的機制。
構成要件效力 (B):指的是行政處分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產生效力,與實質存續力不同,主要關注處分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
確認效力 (C):這是指行政處分用來確認某種事實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並不涉及處分是否能夠撤銷或廢止。
執行力 (D):指的是行政處分可以被強制執行,即政府機關有權進行強制手段來實施處分,但這不等同於處分的存續力或不得廢棄性。
因此,實質存續力是保護行政處分存在效力的關鍵,並使得處分不容易被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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