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特殊教育班級中應進行公開授課的人員有哪些? 甲、編制內的現職教師 乙、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 丙、聘期為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教師 丁、聘期為三個月以上的代課教師
(A)甲丙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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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04), C(23), D(922), E(0) #237762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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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二、依本原則規定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

理教師。

四、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

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

五、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

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全程參與為原則。

六、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公開授課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二)共同備課,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

並得於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三) 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

考;學校得提供觀課教師紀錄表件,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四) 專業回饋,得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

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七、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

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八、授課人員應依前三點規定,共同擬訂公開授課計畫,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

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

三十日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參考資料: 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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