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特殊教育班級中應進行公開授課的人員有哪些?
甲、編制內的現職教師 乙、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
丙、聘期為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教師 丁、聘期為三個月以上的代課教師
(A)甲丙
(B)甲乙丙
(C)甲乙丁
(D)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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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04), C(23), D(922), E(0) #2377628
統計: A(26), B(504), C(23), D(922), E(0) #2377628
詳解 (共 3 筆)
#4595446
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二、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
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
理教師。
四、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
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
五、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
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全程參與為原則。
六、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公開授課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二)共同備課,得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
並得於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三) 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
考;學校得提供觀課教師紀錄表件,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四) 專業回饋,得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
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七、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
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八、授課人員應依前三點規定,共同擬訂公開授課計畫,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
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
三十日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參考資料: 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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