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所明定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而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之事由?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C)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贈與他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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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0), B(48), C(225), D(118), E(0) #1208647
統計: A(1920), B(48), C(225), D(118), E(0) #1208647
詳解 (共 7 筆)
#1296679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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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650
反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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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履行可能不履行
2、逃匿
3、拒絕報告、虛偽報告
4、隱匿財產
>>>命擔保、限制住居、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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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通知不到
>>>命擔保、限制住居、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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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絕陳述
>>>命擔保、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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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達十萬,but出境兩次可
2、已繳錢,but未照遺產比例繳納可
>>>不得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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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983
管收事由:不匿匿
(另外一種記法是用推的
管收是限制人身自由 是最嚴重的 因此要相對人很可惡才能管收 例如:
你逃匿
你隱匿
你明明可以履行但你不履行
拘提白話的意思就是把你抓過來
因此拘提事由為:
1.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你不來 那我就把你抓過來=拘提)
2.你逃匿(你想逃 那我就一樣把你抓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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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720
有人有比較好的記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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