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有大法官資格?
(A)曾任立法委員十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B)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C)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D)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統計: A(4511), B(357), C(99), D(348), E(0) #1410271
詳解 (共 10 筆)
| 第 4 條 |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
比較一下,三院的:
| 第 4 條 |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 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 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 四 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 五 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 第 3-1 條 | 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三十五歲,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n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n 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n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n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n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n 卓著者。 n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前項所稱之服務或執業年限,均計算至次屆監察委員就職前一日止。 |
| 第 4 條 |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n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n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n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n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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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剪髮15元,染綠25元,瘦12公斤,講8年。法庭、研究、政治。

2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者,何者正確?
(A)研究法學並曾擔任立法委員 9 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B)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10 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C)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 12 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 5 條第 4 項所定主要法律科 目 8 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D)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20 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題外話
台灣的立委至少要設門檻參選條件(之一即可):
1.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
2.律師執照
3.高考及格
一0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如下:
第 四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