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民國100年11月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我國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
(A)一審終結
(B)二級二審
(C)三級二審
(D)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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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64), C(9253), D(295), E(0) #346158
統計: A(14), B(564), C(9253), D(295), E(0) #346158
詳解 (共 7 筆)
#354619
(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
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受理。
(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時,可將案子移送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以達統一見解的目的。
(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受理。
(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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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時,可將案子移送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以達統一見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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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698
公務員懲戒案件 一級一審
選舉罷免訴訟案件 二級二審
行政訴訟事件 三級二審
普通訴訟事件 三級三審
選舉罷免訴訟案件 二級二審
行政訴訟事件 三級二審
普通訴訟事件 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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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95
依據民國100年11月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我國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
(A) 一審終結
(B) 二級二審
(C) 三級二審
(D) 三級三審
~解析 :
一、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101年 9月6日施行,「訴訟制度新制」採「三級二審制」。即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一項規定,新增以「地方法院 -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二、「行政訴訟事件」係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等(類型請詳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二項規定),屬應適用訴訟「簡易程序」。
三、至於「智慧財產權事件」仍一律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其餘案件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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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884
如果真的考出來@@ 其實都會標記 修改前 修改後 等字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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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863
修於100.11.23修訂,101年9月6號施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那考試出來到底是要寫2級2審還是??? 他都還沒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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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72
不會有爭議就對了 了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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