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憲法第 80 條明文,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
干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法官,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審判之法官、檢察
官、懲戒法院之法官及參審員等
(B)所謂法律,亦包括聯合國所有國際公約及條約
(C)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法官,均有拘束力
(D)法官得拒絕適用違憲之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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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285), C(569), D(2322), E(0) #2910684
統計: A(336), B(285), C(569), D(2322), E(0) #2910684
詳解 (共 10 筆)
#5474591
C-法院組織法
第 51-10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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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790
J137: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J216: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J407: 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D)法官可拒絕適用行政命令,不可拒絕適用法律
(C)大法庭之裁定,只對「提案庭提交案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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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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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法官,均有拘束力 ( X )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交案件有拘束力,如何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
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僅針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不及於其他訴訟案件,畢竟大法庭為本案上訴三審程序的一部分,大法庭裁定係基於審判權之作用,在案件當事人參與下,針對具體個案,在具體個案事實之連結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也只(對該案件及當事人)發生個案效力,而沒有通案效力,這也是大法庭制度基於司法權的作用使然。核與判例選編、決議是最高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以司法行政作用表示法律見解,且具有法規範般之通案之拘束力,有本質的不同。
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僅針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不及於其他訴訟案件,畢竟大法庭為本案上訴三審程序的一部分,大法庭裁定係基於審判權之作用,在案件當事人參與下,針對具體個案,在具體個案事實之連結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也只(對該案件及當事人)發生個案效力,而沒有通案效力,這也是大法庭制度基於司法權的作用使然。核與判例選編、決議是最高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以司法行政作用表示法律見解,且具有法規範般之通案之拘束力,有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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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408
請問B錯在哪? 是〝所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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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886
請問A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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