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一勞工於休假日工作 3 小時,其平均時薪為新臺幣 150 元,請問當天雇主應給付多少工資給勞工?
(A)新臺幣 450 元
(B)新臺幣 1200 元
(C)新臺幣 900 元
(D)新臺幣 2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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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5), C(225), D(268), E(0) #2133593

詳解 (共 5 筆)

#3728051

假日加班是以「日」加1倍計算。1小時算是8小時,3小時也算作8小時

此題解法:
150x8x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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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358

這題考的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釋

Q: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A: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來源]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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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863

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相關罰則】§79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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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763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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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081
不懂....既然是休假日工作,為什麼不能...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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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6381
未解鎖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共 2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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