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在下列何種情況應申請重新檢查?
(A)水位計損壞者
(B)本體修補
(C)由外國進口者
(D) 實施定期保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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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924), C(1469), D(209), E(0) #3235839
統計: A(261), B(924), C(1469), D(209), E(0) #3235839
詳解 (共 5 筆)
#6610001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英
第 11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
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但由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四、固定式第一種壓力容器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五、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六、擬變更內容物種類。
因前項第六款致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設備種類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者,應
依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相關規定辦理檢查。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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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6111
根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75條的內容,第一種壓力容器在以下情況下需要申請重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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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支撐有變動者:如果支撐結構發生變化,可能影響設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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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者:當設備的安裝位置變更時,必須進行重新檢查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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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者:如果設備曾經被禁止使用,則需要重新檢查以確保其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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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進口者:進口的設備需要確認符合國內的安全標準,因此必須進行重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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