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公共債務法規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
算歲出總額之: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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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842), C(211), D(151), E(0) #1409954
統計: A(223), B(842), C(211), D(151), E(0) #1409954
詳解 (共 2 筆)
#1489730
公共債務法第5條,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
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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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042
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
不得超過其下列二款合計之數額:
一、前二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之平均數。
二、前款平均數乘以其前三年度自籌財源決算數平均成長率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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