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上稱之為:
(A)設計
(B)新型
(C)技術設計
(D)實用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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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90), B(805), C(310), D(34), E(0) #163761

詳解 (共 9 筆)

#438319
新式樣專利已改為「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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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112
發    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21)

新    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專利法§93)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109
      
>>>新式樣專利改為「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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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03

發    明à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21)

新    型à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專利法§93)

新式樣à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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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367
專利權的種類: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之規定,...
(共 3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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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50
第 121 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 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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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45
樓上法條有誤
專利法104條:新型
121條: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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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23
A選項應改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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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23
現在改成「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那這樣可以套用改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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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701
原本題目:24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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