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教師法 」規定,國民小學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由何者訂之?
(A) 教育部
(B) 各國民小學
(C) 教育部中辦公室
(D) 直轄市、縣政府 教育局(處)
統計: A(2015), B(4893), C(73), D(1637), E(0) #354537
詳解 (共 10 筆)
當出事時就由各校自行負責,好撇清責任!
學生成績-由教育部定之
學生獎懲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由各校訂定
【補充法源】
國民教育法第13條:學生成績-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學生獎懲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教師法第17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由各校的校務會議訂定
整理各樓~~~
國民教育法第13條:學生成績-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20-1條:學生獎懲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的校務會議訂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是教育部訂的
這是教師法的規定 法規整理如下
l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導師採用抽籤決定任教班級)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當導師、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第 十七 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縣(市)○○國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年○○月○○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