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即為:
(A)誠實信用原則
(B)公序良俗原則
(C)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D)租賃不破買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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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39), C(5956), D(840), E(0) #136601

詳解 (共 10 筆)

#123855
買賣不會破壞租賃契約,所以就是,租賃契約還在,我是這樣記的,應該比較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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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98
所以租約超過五年的-->要到法院公證-->保證新屋主趕不走原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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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08

民法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如果沒有公証,房東對於租約超過5年或是根本沒打契約的,如果他把房子賣了,房客要有隨時搬走的準備。

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任原則。房客要"長久"住的安心,請到法院公証,保障雙方權益。

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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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0

 

不過另有一個規定

 

買賣不破租賃== [ 五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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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67

要看是否有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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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40
是C沒錯啊
法條裡沒有D這種名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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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26

謝謝小草

好記多了^^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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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34


這底是C還是D?

><

會弄錯咧

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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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9590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
(共 23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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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627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

(共 1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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