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應先如何處理?
(A)罰款
(B)撤銷其營業執照
(C)停止其部分營業
(D)限令定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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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0), C(47), D(982), E(0) #393019

詳解 (共 2 筆)

#607541

公路法 47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比較 23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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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
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
前項汽車運輸業派任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或不合格之駕駛人,主管機關得
視情節輕重,不經限期改善,逕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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