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B)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C)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D)撤銷權,應自撤銷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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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836), C(363), D(5040), E(0) #346160

詳解 (共 10 筆)

#353795
(D)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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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27
121撤銷--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二年內
124廢止--原處分機關--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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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67

124~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為之

 

與撤銷((((知有撤銷起二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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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11
樓上講的是補償請求權期間,
和除斥期間不同噢!

行政處分除斥期間二年):

撤銷 →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廢止 → 廢止原因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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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05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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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735

比較撤銷與廢止

行政機關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後來才發現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區內,應如何處理? 
(A)
得撤銷建築許可,同時注意是否有信賴保護問題 
(B)
得廢止建築許可,並立即徵收該土地 
(C)
得撤銷建築許可,不必注意信賴保護問題 
(D)
得廢止建築許可,並公告該區為禁止建築地區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4828

答案:A

因為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區內.所以一開始的許可就是違法--->撤銷

對於合法的行政處分,廢止時生效(有但書)。違法行政處分為「撤銷」,溯及既往。

假設該區原本合法建蓋,承辦人員發許可建造,後來此區因法律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變成無法建蓋區。這樣的條件下才能構成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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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071
2年 只有撤(知有撤)
2年 廢止發生 (廢和發只差一個一個部首可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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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085

比較違法行政處分撤銷(§117、§121)授益合法處分廢止(§123、§124)

 

行政程序法

117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12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124

前條之廢止,應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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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11
除斥期間(適用在形成權上)-權利存在期間
消滅時效(適用在請求權上)-權利人可行使權力卻怠於行使。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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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00
原來一直背錯(看著牆上的便利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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