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B)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C)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D)撤銷權,應自撤銷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統計: A(621), B(836), C(363), D(5040), E(0) #346160
詳解 (共 10 筆)
124廢止--原處分機關--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
124~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為之
與撤銷((((知有撤銷起二年))))不同
和除斥期間不同噢!
| 第 117 條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比較撤銷與廢止
行政機關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後來才發現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區內,應如何處理?
(A)得撤銷建築許可,同時注意是否有信賴保護問題
(B)得廢止建築許可,並立即徵收該土地
(C)得撤銷建築許可,不必注意信賴保護問題
(D)得廢止建築許可,並公告該區為禁止建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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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因為許可建築的房屋位於禁止建築的軍事管制區內.所以一開始的許可就是違法的--->撤銷
對於合法的行政處分,廢止時生效(有但書)。違法行政處分為「撤銷」,溯及既往。
假設該區原本合法建蓋,承辦人員發許可建造,後來此區因法律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變成無法建蓋區。這樣的條件下才能構成廢止。
比較違法行政處分撤銷(§117、§121)及授益合法處分廢止(§123、§124)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