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因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顯增費用者,相對人得如何主張?
(A)主張該契約無效
(B)提起訴願
(C)主張損失補償
(D)聲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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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333), C(3575), D(58), E(0) #3117178
統計: A(407), B(333), C(3575), D(58), E(0) #3117178
詳解 (共 5 筆)
#5847979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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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09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145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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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975
訴願是針對「不法的行政處分」;
而這裡的問題是出在「行政契約」的履行爭議,要求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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