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得許假釋出獄,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B)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
(C)累犯逾三分之一
(D)有期徒刑執行逾一年
統計: A(306), B(128), C(2439), D(807), E(0) #399949
詳解 (共 5 筆)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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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依照《刑法》第47條規定,是指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此時法官會斟酌情形最高可加重本刑的2分之1。
如前案執行完畢因累犯再度入獄,依照《刑法》第77條第1項,有期徒刑部分執行超過2分之1,累犯部分執行超過3分之2,得申請假釋,然而是否報准及審核通過,仍會斟酌是否有悔改的行為及表現,並非只要符合年限即必然假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即實務上知名的「三振條款」也就是如果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是不能假釋的:1、刑度低於6個月。2、經假釋5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3、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犯罪,經輔導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因此讀者配偶是否能再申請假釋也需要一併看個案是否有此3種情形。
另外,需要一併跟讀者說明的是,雖現行《刑法》第47條仍有累犯規定,但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國2019年2月22日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累犯加重本刑2分之1規定,乃係限制人民《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也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而宣告自解釋公布2年內應加以修正,修正前各法院就個案應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饒偉生/採訪整理)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