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
利或利益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得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A)申訴
(B)
訴願
(C)請願
(D)復審〔94 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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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224), C(15), D(1628), E(0) #142469
統計: A(180), B(224), C(15), D(1628), E(0) #142469
詳解 (共 5 筆)
#113453
請參考保障法第25條
第二十五條(復審)
第二十五條(復審)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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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92
公務員之行政爭訟權
一.復審標的
1.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保障法第25條>
2.因原處分機關對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保障法第26條>
二申訴 再申訴標的 <保障法第77條>
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
1.管理措施
2.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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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69
保障法第25條和77條常常會搞混要注意,特別對作題目有信心的,還是要檢查再交卷。前者是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損害公務人員權利及利益;後者是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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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3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並非免職處分阿,請問為什麼要提復審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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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66
我記錯了 XD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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