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除法規另有規定,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B) 送達方式原則上採行政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選擇何種方式送達為行政機關裁量權限
(C)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採電子交換方式者,如傳真、電子郵件等,視為由郵政機關送達
(D)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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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68), C(2015), D(137), E(0) #1208650

詳解 (共 4 筆)

#1318172
行政程序法第68條-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採電子交換方式者,如傳真、電子郵件等,視為自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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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640
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規定之敘述:除法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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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839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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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827

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

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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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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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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