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乙、丙、丁、戊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為均等。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民法關於共有物處分及管理之規定?
(A)丁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B) A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C) A 地的處分,得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之同意行之
(D) A 地的處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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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5), B(1144), C(471), D(765), E(0) #1893779
統計: A(2635), B(1144), C(471), D(765), E(0) #1893779
詳解 (共 10 筆)
#3109494
(A)丁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819 I「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A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820 I「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A地的處分,得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之同意行之
(D)A地的處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土地法§34-1 I「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題目問的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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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240
共有物
自己的部分->可以單獨整塊土地的管理->1/2人
整塊土地的處分->全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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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388
簡單來說
一.先看清題目有沒有「應有部分」,有應有部分就是「分別共有」
二.再看選項客體是誰,是「共有物」還是「應有部分」
(一)應有部分:
持有人對自己的持分,可自己同意處分、出售、設定抵押(§819)
→V(A)丁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二)共有部分:
1.管理:
共有人大於1/2+應有部分大於1/2 (§820)
→X(B) A 地的管理,應以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行之
2.處分:
共有人全體同意 (§819)
→X(C) A 地的處分,得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之同意行之
→X(D) A 地的處分,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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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831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差異?
簡單來說,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差異在於持分(即比例)之有無。
公同共有:各共有人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持分之概念。
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之某比例。例如:A土地就全部而言,如果甲持有A地1/2,乙也持有A地1/2,可說甲乙分別共有A地各1/2;但在公同共有情況下,甲乙都持有A地之全部,而沒有比例之區分。
※補充
區分所有:
所有者即數人區分一建築物(例如:公寓)而各有其一部。
其所有權之行使,僅能及於所分有之部分,而不能達於全部,此有與「分別共有」相同;但如樓梯、隔壁、走廊、廁所則是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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