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法院於課予義務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之不作為雖屬違法,惟行政處分之作成涉及行政機關尚有裁量空間時,應如何裁判?
(A)以原告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B)以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C)以判決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以判決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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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38), C(203), D(645), E(0) #1536390

詳解 (共 1 筆)

#2129227

行政訴訟法§200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  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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