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時,應附註下列何項資訊?
(A)寄件人中文姓名
(B)寄件人中文地址及郵遞區號
(C)收件人中文地址及郵遞區號
(D)僅需註明收件人中文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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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50), C(1090), D(46), E(0) #3822491

詳解 (共 1 筆)

#7315356

第124條
郵件應分別

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
姓名、詳細地址
及郵遞區號,
字體長寬
大於四毫米,
字跡應清晰。

但寄件人
指定投遞地區或
行業之
大宗郵件,
經郵局同意,
得免書寫
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國內互寄之
郵件封面
以外國文字書寫者,
應附註
收件人
中文地址及郵遞區號。

寄往
國外郵件封面,
應以英文或
寄達國
通用文字書寫,
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者,
國名應
加註英文;
其以中文書寫者,
僅寄達國通行者為限。



國內互寄郵件
封面未書寫收件人
郵遞區號或
書寫錯誤,
致無法使用
自動化設備
分揀處理者,
郵局得
延後處理,或
退還寄件人
補正後再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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