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債務人關於未到期之債權所負之責任為何?
(A)自到期時起,2年內單獨負擔其責任
(B)自到期時起,2年內與承擔人連帶負擔其責任
(C)自到期時起,2年內與承擔人個別負擔其責任
(D)自到期時起,與承擔人個別負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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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5207), C(449), D(573), E(0) #223227
統計: A(307), B(5207), C(449), D(573), E(0) #223227
詳解 (共 10 筆)
#20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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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27
B 依民法規定,第三人就債務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何時生債務承擔之效力? (A)概括承受契約成立時 (B)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時 (C)承擔債務之第三人現實履行時 (D)原債務人結束營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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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305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
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公司)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買公司的人)連帶負其責任
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公司)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買公司的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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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55
概括承受
未到期之債權
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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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355
最佳解說扣薪1/3?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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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79
這題好難懂,有更白話的解答嗎 QQ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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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776
請問第305條第1項中"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其中債權人是指銀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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