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曾至租車公司租車,租期兩天,但甲當時付不出錢,欠租車公司新臺幣1萬元。該筆欠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A)15年
(B)5年
(C)2年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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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1141), C(4185), D(67), E(0) #309745
統計: A(325), B(1141), C(4185), D(67), E(0) #309745
詳解 (共 10 筆)
#239200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⑴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⑵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⑶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⑷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⑸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⑹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⑺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⑻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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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01
普通租賃,不論動產或不動產,各期租金請求權為5年期限。
營業用的動產租賃,各期租金為2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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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13
要符合兩個才是兩年啦!
以(1)租賃動產為(2)營業者之租價。
以(1)租賃動產為(2)營業者之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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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92
| 第 125 條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
| 第 126 條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第 127 條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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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94
房子不動產租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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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40
租車...車...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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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370
民法第126條與第127條裏的租金有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127條多126條構成要件(以租賃動産為營業者),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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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431
租金>>指的是不動產租賃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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