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某甲由郵購目錄上,向廠商訂購一套衣服,其後發現家裡已有類似之衣服,故不願購買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否解除契約?
(A)不得解除契約
(B)支付違約金後,得解除買賣契約
(C)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無須附理由說明而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D)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須附理由說明而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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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2), C(4931), D(611), E(0) #180433

詳解 (共 2 筆)

#376193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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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117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 2 條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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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8114
未解鎖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名詞定義) 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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