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某甲由郵購目錄上,向廠商訂購一套衣服,其後發現家裡已有類似之衣服,故不願購買時,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否解除契約?
(A)不得解除契約
(B)支付違約金後,得解除買賣契約
(C)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無須附理由說明而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D)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須附理由說明而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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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2), C(4931), D(611), E(0) #180433
統計: A(35), B(62), C(4931), D(611), E(0) #180433
詳解 (共 2 筆)
#376193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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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117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 2 條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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