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不構成行政罰?
(A)當事人隨地吐檳榔汁,主管機關命其接受 4 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B)當事人營業項目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地方政府訂定之使用分區自治條例,而停止供水供電
(C)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冒名參加投標,乃依法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D)酒後駕駛營業大客車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予以吊銷駕照
統計: A(345), B(2645), C(708), D(382), E(0) #3117181
詳解 (共 8 筆)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罰法§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行政執行係對未來人民應履行之行政法上義務強制執行,而行政罰則是對於過去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懲罰,兩者區分的實益主要在於適用之法規與法理均不相同
【解題】
直接強制 → 斷水斷電 → 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