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以下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B)若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亦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C)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D)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若其法定代理人有二人,則對該二人均應送達,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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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59), C(108), D(6380), E(0) #199988
統計: A(40), B(359), C(108), D(6380), E(0) #199988
詳解 (共 7 筆)
#239393
行政程序法
| 第 69 條 | 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 。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 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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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79
第 72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
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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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739
第 72 條 送達
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H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
-> 應向其機關 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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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33
|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 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不太懂這句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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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588
B沒錯~請參照行政法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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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72
法條應該是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3項,而不是第6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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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664
雖然D一定錯, 但覺得B有點怪耶~~可以這樣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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