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所為之職業災害補償,性質為無過失責任,不得主張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損害賠償金額
(B)雇主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如就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抵充之
(C)勞工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動基準法殘廢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醫療期間之工資補償責任
(D)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採雇主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