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處分時,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受益人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
(A)受益人未履行負擔附款
(B)法規准許廢止處分
(C)為防止對公益重大危害
(D)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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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46), C(9434), D(177), E(0) #492715
統計: A(92), B(446), C(9434), D(177), E(0) #49271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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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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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299
行政程序法123條 (合法受益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當事人得預見)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當事人得預見)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朔及既往)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財產補償)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財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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