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提起復審之事由?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B)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者
(C)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D)已亡故之公務員,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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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9), B(25), C(60), D(30), E(0) #1227655

詳解 (共 3 筆)

#13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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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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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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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776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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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933
請問有參考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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