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行政執行法之管收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對於義務人不得管收之原因?
(A)因管收而其事業有難以維持之虞
(B)懷胎 5 月以上
(C)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D)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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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83), B(585), C(154), D(178), E(0) #1357771

詳解 (共 10 筆)

#1474625
三個"生":生計、生產、生病。。。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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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038

行政執行法21: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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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27
第 21 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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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161
(A)--應該改為“生計”,而非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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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958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n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n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n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n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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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999
46 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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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659
行政執行法§21規定:「義務人或其他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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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238
行政執行法第21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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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390

口訣 ~

難、產、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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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668

對人的身體法益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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