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直轄市依法得以自治條例規定之行政罰,不包含下列何者?
(A)公布姓名或照片
(B)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
(C)吊扣執照
(D)禁止出入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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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8), B(239), C(395), D(2068), E(0) #3225451
統計: A(2708), B(239), C(395), D(2068), E(0) #3225451
詳解 (共 10 筆)
#6075780
地方制度法
§26(自治條例)Ⅰ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Ⅲ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B)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C)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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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469
地方逕行的行政罰種類只限於罰鍰(最高10萬元)+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又限縮至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小心!不是吊銷)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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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125529
10萬
勒令
停業
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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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187
可參地方制度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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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070
(D)不是行政罰法第二條的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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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D)、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A)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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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是代表D也是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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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8799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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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813
A是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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