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決定亦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B)訴願法並未容許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與行政訴訟法第198 條「情況判決」類似之「情況決定」
(C)訴願決定書應由訴願機關首長署名
(D)若有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之內容,現行訴願相關法令並無提出「不同意見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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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32), C(114), D(299), E(0) #1536394
統計: A(26), B(632), C(114), D(299), E(0) #1536394
詳解 (共 4 筆)
#2256872
請問訴願法第54條第1項後段,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是否為D選項「不同意見書」之依據?
兩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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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8814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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