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集會遊行之自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何者為非?
(A)對偶發性集會遊行未能於二日前提出申請,不予許可之規定,並不違憲
(B)對集會遊行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之規定,不違憲
(C)集會遊行法有關主張分裂國土之集會遊行不予許可的規定,違憲
(D)有關集會遊行禁制區的規定,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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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3), B(262), C(613), D(148), E(0) #132397
統計: A(2223), B(262), C(613), D(148), E(0) #132397
詳解 (共 6 筆)
#205481
NR.445:對此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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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釋字718號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定有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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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534
只因為來不及申請就不給集會,這樣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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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450
摘要釋字718:
釋字718補充釋字445
集遊法§8 I: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違反憲§23比例原則,不符憲§14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1起失其效力。
集遊法§9 I但書
集遊法§12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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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
違反憲§23比例原則,不符憲§14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1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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