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是民事訴訟採直接審理原則(或主義)的規定?
(A)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D)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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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0), B(4773), C(1401), D(395), E(0) #1509014
統計: A(550), B(4773), C(1401), D(395), E(0) #1509014
詳解 (共 10 筆)
#1655572
直接審理主義者,乃由法院親自聽取當事人之辯論或證人之證言、親眼觀察證據物件。易言之,直接審理主義係指,為本案判決之法官必須親自聽取辯論、調查證據,根據聽取當事人辯論與調查證據所得之心證為判決,以發現真實。反之,間接審理主義乃係將他人審理所得之結果作為法院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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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203
回樓上:
民事訴訟法§221第1項: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C)之內容即為民事訴訟法§221第1項之內容,為「言詞審理主義」之規定。
因此是不能選的(題目要你選的是直接審理主義)。
其餘言詞審理主義之相關條文尚包括: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192)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193)
(以上摘自趙芸《民事訴訟法大意─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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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744
直接審理主義要求為本案判決之法官,必須親自聽取當事人之辯論,並直接參與調查證據,並根據其親見親聞所得之心證下判決。
民事訴訟法§221第2項: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此即為直接審理主義之明文規定,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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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459
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言詞審理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直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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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945
民訴253條 (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案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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