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未履行時之執行行為?
(A)連續課處怠金
(B)斷絕營業必須之水、電
(C)沒入義務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使用之器械
(D)收繳執行業務所需之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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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345), C(2754), D(827), E(0) #3117184
統計: A(338), B(345), C(2754), D(827), E(0) #3117184
詳解 (共 7 筆)
#5855355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執行法§28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31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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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272
(C) 沒入義務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使用之器械 沒入是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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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207
●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方法:
1、間接強制:
(1)代履行
(2)怠金
2、直接強制(§28 II.):
(1)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2)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3)收繳、註銷證照。
(4)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5)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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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180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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