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不當得利,下列何者非屬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
(A)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B)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C)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D)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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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2), C(28), D(40), E(0) #3676130
統計: A(20), B(22), C(28), D(40), E(0) #3676130
詳解 (共 2 筆)
#7132591
關於不當得利,下列何者非屬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
(A)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依據民法第180條規定,因為尚未到期之債務清償屬於債務人自行承擔的風險,返還請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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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此種情況即使一方明知無清償義務,法律亦不保障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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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此類給付非基於法律義務,而是出於道德情感,不受法律保護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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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C)。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A)。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B)。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
(D)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因為此時定金的歸屬是依據《民法》第 249 條的特別規定,且定金的保有有法律上原因(懲罰或賠償),非屬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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