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在法律適用上常見之「舉輕明重」及「舉重明輕」二項原則,與下列何項法律解釋方法之概念最為接近?
(A)類推解釋
(B)反對解釋
(C)當然解釋
(D)文理解釋
統計: A(1012), B(321), C(2549), D(168), E(0) #1410280
詳解 (共 9 筆)
當然解釋:(C)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反面解釋: (B)
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例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的結果,即指只有現役軍人才須受軍事審判。
當然解釋:當然解釋,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按諸事理,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方法。一般所說「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即是指此而言。
例:公園中告示:「公園內禁止攀折花木」,當然禁止將花木整株移走,是為「舉輕以明重」;又如規定:「重車可以通行」,即表示小車亦可通行,是為「舉重以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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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4 若海關允許旅客攜帶 1 公升之威士忌入關,則當然允許攜帶半公升之威士忌入關,此為:
(A)類推適用
(B)反面解釋
(C)舉重以明輕之解釋
(D)歷史解釋
Q. 魚池旁有禁止釣魚之警告,則禁止網魚亦包括在內,此為:
(A)歷史解釋
(B)舉輕以明重之解釋
(C)反面解釋
(D)文義解釋
當然解釋係從「文義解釋」或「法律規定目的」來看,應不可能作其他解釋者,特別係屬前提性問題。例如前行政法院74年度判字第21號判決稱:「『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之鄉鎮(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若本無租佃關係之存在(無權占有),即無適用是項規定之餘地,此為由法條文義可得之當然解釋。」亦即「有租佃關係」是適用租佃調解程序的前提,乃屬當然。從某個角度來看,當然解釋也是文義解釋的延伸。
二、當然解釋的延伸——「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
當然解釋是理所當然的理解,於是會產生「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的結論。
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仍可依一般經驗或規範認知理所當然可以確知孰輕孰重,從而即可依據當然解釋得出結果。在規範上如屬禁止或限制事項,輕者既屬禁止,重者,理所當然更應禁止;容許之行為,重者容許之,輕者更應容許。但適用此一法則,以法律所規制的事態與擬判斷的事件,具有同質,且可分辨出「孰輕孰重」為限。
www.nchu.edu.tw/~person/passport/981019-2.doc
當然解釋:
指公園公約禁止人民釣魚,當然包括:釣蝦、烏龜或用魚網撈。
請問有類推解釋這個名詞嗎?還是只有類推適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