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
判斷視為當事人間之下列那一項?
(A)勞動契約
(B)團體協約
(C)工作規則
(D)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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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737), C(17), D(8), E(0) #683486
統計: A(142), B(737), C(17), D(8), E(0) #683486
詳解 (共 4 筆)
#973609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98年07月01日)
第37條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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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640
團體協約係指個別或多數的雇主或雇主團體,與代表工人的團體,或由工人依照國家法令選舉並授權的代表,所締結關係工作條件及雇用條件的書面契約。按我國團協約法第二條規定,「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明白地說明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之間,就雙方關切的事項如:工資、工時、福利、休假、獎懲、罷工、僱用流程、違約賠償、經營權與勞動權的互動等,經談判所達成的共識,而以文字化後的一種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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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685
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之意願,進而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何謂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如:調整工資、工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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