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機關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B)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C)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D)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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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268), C(330), D(3801), E(0) #3225453
統計: A(482), B(268), C(330), D(3801), E(0) #3225453
詳解 (共 4 筆)
#6086270
(A)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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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執行法第16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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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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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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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D)選項50萬元應改於10萬元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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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989
10萬就能限制住居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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