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行政執行法代履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履行之費用,性質上係追究過去違反義務行為之處罰,具裁罰性
(B)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C)指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行為義務,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D)為間接強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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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4), B(222), C(227), D(227), E(0) #3117185
統計: A(3274), B(222), C(227), D(227), E(0) #3117185
詳解 (共 4 筆)
#5946728
代履行
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其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行政罰
行政罰是一種不利處分,而且具有制裁性,故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係對一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別
兩者處罰目的、依據、種類、可否重複處罰、是否要書面告知、救濟程序不同
【總結】
過去違反行政法義務 → 行政罰
代履行 → 行政執行
兩者分屬不同的行政行為,其中明顯的差異如行政執行可重複處罰,但行政罰不得對一個行為重複處罰
本題考「行政執行」之代履行,如此並非「過去違反行政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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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358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執行法§28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29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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