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以下關於行政執行程序中關於「代履行」之說明,那一項不正確?
(A)適用於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的情況
(B)所負之行為義務的性質,屬於他人可以代為履行者
(C)代履行所需一切費用應由公費支應,無義務人繳納費用的問題
(D)屬於一種間接強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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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59), C(7454), D(112), E(0) #331878

詳解 (共 3 筆)

#514039
第 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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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60
C)代履行所需一切費用應由公費支應,無義務人繳納費用的問題 
由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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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582
代履行 行政執行法上間接執行的一種方式...
(共 2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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