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之依據?
(A)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B)民事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
(C)執行機關所為命繳納代履行費用或怠金之處分
(D)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統計: A(386), B(4615), C(478), D(905), E(0) #2020056
詳解 (共 8 筆)
關於1、2樓的補充與更正
行政契約 =》自願接受執行 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毋需經過行政訴訟,可逕行聲請。
=》無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始需打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148
I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II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III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B) 是強制執行法第1條( 不是行政執行法)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
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行政執行法11條(執行名義)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關移送者,亦同。
(D)選項出自於 行政執行法§11
I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II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請教2F
即便是改為「行政契約」,亦非「行政執行」的依據吧?